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案件的种类包括: 1、行政诉讼类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行政处罚类案件,行政主体依照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等。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