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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是什么
释义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一、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
    1、门诊要到本乡卫生院或已批准的定点村卫生所。
    2、住院必须到乡卫生院初诊,需转院的,在卫生院开出转院申报单,到农医所审核后,报县农医局批准,否则不能享受医疗补偿。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县皮肤病门诊、县妇保所及仁爱医院、博爱医院在其它医院不能享受补偿。
    4、县以上医院要逐级转诊申报,农医局审批后,到公立医院就诊。县外务工患病住院,应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电话报告县农医局,并在出院前邮寄就诊医院出具的入院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并附医院电话号码)给县农医局。
    5、情况紧急的,转诊手续可在二日内补办。
    二、医疗费补偿标准:
    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
    2、住院:
    ①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医院在医疗证上登记。患者可要求医院尽量使用可报药品,医院用药每张处方不可报药费应控制在15%以内。
    ②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起付线上按60%核报。
    ③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应带好以下资料到乡农医所核报:《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处方复写件、各种检查报告的复写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件。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④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000万元。
    3、门诊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症糖尿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需长期治疗的,可凭县级定点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断证明,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到指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纳入门诊大病统筹报销,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全年累计300元起补,500元以下补10%,501-1000元补20%,1001以上补30%,每人年1000元封顶,结核病、皮肤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发生的费用参照此执行,(住院的按住院标准补)。
    三、农村合作医疗的特殊补偿规定:
    ①手术产、产后并发症按住院补偿,每位补偿不低于200元。
    ②交通事故无第三责任赔偿的,凭原始发票按规定比例核准后给予30%的补偿,不纳入住院补偿,1000元每人年封顶。
    ③、住院床位费:县级10元/日以下,乡级8元/日以下。
    ④、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天可视为同次住院,其住院费用累加计算。
    ⑤、住院医药费补偿封顶线:每人年累计实报数以15000元封顶。
    四、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它事项:
    有下列情况请患者向乡农医所或县农医局反映举报:
    ①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不可报药品,不向患者告知,不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蒙骗患者的。
    ②定点医疗机构故意刁难患者,不给患者提供医疗补偿服务的。
    ③定点医疗机构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要好处费的。
    ④定点医疗机构对应转诊转院的患者,不愿出具转诊转院手续的。
    ⑤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不验证接诊、开假发票、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等等虚报、骗取补偿金的行为。
    ⑥定点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处方药品不注明零售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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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