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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民事调解书和人民调解协议的区别
释义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指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行判断各自利益后,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就是各方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达成的一份新合同。对于合同,双方都应当遵照履行;但事实上,双方也都可以肆意违反的。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直接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肯履行《民事调解书》上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只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普通合同的一种,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涉及的各方需共同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只有在司法确认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所以,如果双方打算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方式结案,就应当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如果对方不可能进行司法确认,大概率是没打算遵守的,直接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核心证据提起诉讼最为干净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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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8: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