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被公安拷贝的后果 |
释义 | 一般只有在案件需要的时候才能看。 按照正常程序警察会对手机信息进行采集,包括手机内的所有软件信息,图片,通话聊天短信,地理位置信息等。除非案件需要,警察不会对信息进行随意查看,也不能向社会泄露。如果与案件无关,警察是不能备份手机里面的内容的,这涉嫌侵犯隐私。 手机被公安收走后,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按规定,公安局采集公民的手机卡的信息是有 法律依据:的,我们应予以配合。但是要建立在为了国家的安全需要基础上,对于明显侵犯个人的隐私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绝的。 隐私权概念的法律论述来自布伦戴斯和瓦伦斯十九世纪末的《论隐私权》,主要是应对媒体和摄影技术的发展,为灵魂求得一方安宁的空间。虽然亚里士多德早在“政治学Politica”中论述了家庭与国家的区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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