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
释义 | 甲公司委托乙职工为甲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乙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何为委托借款 甲委托乙或利用乙的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就是委托借款,民间俗称“乙贷甲用”,法律上又称为“间接代理”。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甲可能会由于贷款集中度、授信额度、贷款投向等监管政策限制,或为了利用支农支小等财政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进行制度套利等原因,为了解决甲的资金需要,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向商业银行借款。 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乙的还款责任 如果商业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甲和乙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的,则乙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 如果商业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不知道但在事后知道甲和乙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的,则商业银行在诉讼时有权选择由谁来还款;如果商业银行仅选择乙来承担责任的,则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乙可在本案中向甲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乙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甲向乙承担责任。 法律实务痛点 tips 如乙既不想得罪甲,又要防止日后可能承担还款责任,则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甲、乙之间必须签署委托借款协议文件; 2、在乙受托与商业银行订立借款时,要及时告知商业银行有关代理关系,并注意留存商业银行知道代理关系的证据资料,包括短信、微信、会谈记录、图片、照片等,以便不时之需。 3、乙须将商业银行转给乙名下的借款及时转交给甲或甲书面指定的他人; 4、甲向乙出具偿甲负责偿还借款的承诺或保证文件。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传播正能量是一种自我追求! 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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