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社保工伤理赔程序 |
释义 | 一、宁波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一)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未超过15日的。 (四)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六)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七)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未超过60日。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申请书劳动局有统一表格,到时自行填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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