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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裁定书的案例
释义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高松,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清,贾永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欧贝斯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丰台丽泽桥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层197号。负责人:潘建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欧贝斯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丰台丽泽桥第一分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京丰市监罚字[202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9月29日、9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欧贝斯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丰台丽泽桥第一分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欧贝斯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丰台丽泽桥第一分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1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京0106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收到裁定书后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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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