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仲裁18问|10.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规则 |
释义 | 一、引言 相对于冗长的诉讼程序,一裁终局的商事仲裁具备更高的效率,但针对部分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希望商事仲裁进一步提升效率,于是就出现了快速仲裁,或称简易仲裁。快速程序旨在通过限制程序步骤和审理模式,来给普通程序做减法,减少不必要的事项,从而进一步提高仲裁的效率。 二、规定 各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就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作出裁决的期限、书面材料的提交以及庭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下对主流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进行了整理: 仲裁机构 适用模式 适用金额 其他条件 审限 变更条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单方申请 2500万港币 当事人各方同意/出现紧急情况 6个月,可延长 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限额自动适用 500万人民币 超过限额,双方约定适用/仲裁机构可视情况决定适用 3个月,可延长 当事人约定或确有必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 限额自动适用 500万元 超过限额,双方约定适用 75天,可延长 当事人约定优先,超过金额原则不变,一方申请的,由主任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 限额自动适用 100万元 超过限额,双方约定适用/仲裁机构可视情况决定适用 3个月,可延长 超过金额,一方申请,确有必要 广州仲裁委员会 限额自动适用 300万元 超过限额,双方约定适用/仲裁机构可视情况决定适用 75天,可延长 当事人各方同意,超过金额原则不变,/一方申请,由主任决定 三、案例 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涉及到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为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意味着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必须合法审慎。实践中存在大量申请人因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提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 1.当事人约定普通程序,实际为快速程序。在(2016)沪01协外认1号“来宝公司诉信泰公司”案中,被申请人认为合同更明确约定“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强行启动快速程序,将三人仲裁庭变更为独任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条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仲裁规则,其未排除在快速程序中适用其他仲裁庭组成方式,也未明确规定在当事人约定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主簿仍有权强制指定仲裁员,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机制运作的基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对此不享有任意裁量权,最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当事人约定简易程序,后一方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在(2020)京04民特XXX号冯某与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适用其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后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被驳回,该方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另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据此,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不违反《仲裁规则》。另仲裁庭向冯某送达了《仲裁员声明书》等材料,冯某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异议,最终裁定驳回撤裁申请。 3.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争议标的应适用简易程序,后增加仲裁请求超出限额。在(2017)粤01民特XXX号毛某、曹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当事人提请仲裁时争议标的并未超过50万元,后在仲裁案开庭过程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增加后标的超过了50万元,但当事人未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违反仲裁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进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双方一致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故仲裁庭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不违反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最终驳回撤裁申请。 四、结语 根据前述仲裁规则及案例,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主要有以下要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如仲裁协议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或仲裁庭的组成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2.当事人没有对具体仲裁程序作出约定的,按照相应仲裁规则进行处理,同时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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