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概述 |
释义 |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长期和最长时效。被告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可以在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审查认定的情况下延长。 法律分析 一、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什么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由谁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权由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权利的;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需经法院审查认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结语 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长期和最长三种。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身体伤害赔偿、质量不合格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长期诉讼时效为四年,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抗辩权由被告提出,可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情况包括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并且延长的期限必须适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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