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