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及从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申请保全债权的权利;起诉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权利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