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 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 法律客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