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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释义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具体如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那么国家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为提高反垄断工作的有效性,促使被调查人配合反垄断调查工作,如果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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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