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职责如下: 1、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健康运行。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5、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别的调查、检查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