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
释义 | 再审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具体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而再审申请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同意履行义务”三大事由的其中一个,因此申请再审不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再审申请是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除了按照审判监督决定再审的案件通过裁定中止判决外,执行程序不因当事人提起申请再审而中止,那么申请执行时效也不因提起再审而中止。 从法理上来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确定下来,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便可阻断或中止判决的执行,那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得生效判决形同虚设,从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以及时保护,不利于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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