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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情形
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情形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深度解读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条的立法支持:
    民法典P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P1062.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47条的适用前提:离婚时
    (1)如题,本条删除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
     无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均不影响本条规定的适用。
    (2)本条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挥霍”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P1062.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次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发生改变,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开庭代理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当然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并不会因发生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
    二、适用情形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三、法律后果
    (1)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具体如何适用?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2)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再次请求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
    (3)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
    是否有指导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
    法条指引:民法典P109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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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