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乘坐交通工具的限制性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虽然没有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乘坐交通工具上进行限制,但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考验期内应当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都应当报告。离开居住地七日内日的,应当报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乘坐交通工具与离开居住地是相联系的,虽未限制乘坐高铁,但同样样遵守考验期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