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双方系男女朋友,案发后已结婚」辩护实务研究(十一) |
释义 |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导读:男女朋友之间,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辩护时,除了分析具体手段,也需要考虑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是否同居、是否存在其它矛盾、案发后双方的关系是否继续维持等因素。 下面将要分享的案例,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男方违背了女方意志,且双方在案发后已经结婚,检察院最终作不起诉处理。 (注:来源于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W,男,1992年**月**日出生。 2019年**月**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W在QD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租住处,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与女朋友H发生了性关系。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QD市公安局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W与H系已同居两年的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两人已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日W与H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H的意志。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不起诉。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作者还检索一些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发系恋爱关系,在案发后取得谅解并且双方关系发展至已经结婚的,有观点认为: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我始终告诫自己:刑案,没有小事、没有小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是关乎人生命运的大案。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致力于把每一件案办到极致!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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