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项目 |
释义 | 公益拆迁项目范围及房屋征收原则:公益拆迁项目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听证制度;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征收补偿方案、决定等应公布。被拆迁人义务包括按期搬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机构办理手续、承担举证责任。征收补偿还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一、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项目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2.程序正当的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结果公开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被拆迁人的义务是什么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结语 公益拆迁项目范围广泛,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程序要合法公正,结果要公布。被征收人的义务包括按期搬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公证、评估等,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政策,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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