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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治王宏亮律师代理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释义
    原告:崔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宏亮律师风采
    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
    被告:于xx,男。
    原告崔xx与被告长治市xxx公司、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518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在被告xxx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承揽家装装修工程,截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于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确认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49518元,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之后被告陆续还款5万元,余款99518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原告所举欠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之间就所欠工程款99518元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99518元的责任。被告于x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崔xx欠款99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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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