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在没有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向周某购买氰化钠。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李某先后6次以每桶990元的价格向周某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周某356400元。李某将购买的清欢储存在其承包的仓库内,用于生产电镀。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李某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125条第2款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作出了规定。危险物质主要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对危险物质实施上述四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氰化钠属于剧毒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被限制使用,属于毒害性物质。李某在没有取得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行政许可的情形下,明知其属性,仍善哉买卖、储存,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产生了现实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陈律在此提醒,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都具有危险性,受国家管制,不能随意制造、买卖、运输和储存。一些枪支器械爱好者,以及对上述物品具有偏爱的人士,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私自收藏,确有需要的,也要办好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正视问题,分析问题,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我是陈律,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