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理解“分居”但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诉讼中认定的“分居”和生活中一般人的理解还是有所不同。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住在一个房子里但是分房睡不算分居,需要两个人分开居住在两个不同的地方。 另外法律规定的“分居”前还有一个限定词“因感情不和”所以如果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分开,比如,一方在外地工作,另一方在家里带孩子,或者单纯的因为学习进修等不在一起居住,也不属于因为感情不和分居。 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条文都比较简洁,但是实务适用中都需要解释,需要理解,当事人如果想用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起诉离婚,最重要的是要有分居的证据,比如租房的合同,水电费的交费单,邻居的证人证言,或者相互的聊天记录等。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肖正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