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买农村的宅基地不合法。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的土地和郊区土地,除了收归国有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集体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个人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个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范围内进行买卖。,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转让宅基地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这是由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及当前政策而有所保留进而作出的规定。现行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村村民占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足以公示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还没有做到全覆盖,如果严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会使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存在疑问。目前我国对于宅基地的过户登记并不强制,但登记有利于确权,有利于避免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随着试点政策的探索和土地改革的深入,或许今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权利会逐步过渡到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