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晚婚晚育产假取消了吗 |
释义 | 晚婚晚育产假取消了吗?晚婚晚育假已取消,仅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晚婚晚育规定不具强制性,强制实行晚婚晚育是错误的,侵犯了结婚权利。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规定,对普通人而言,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应准予登记。女职工产假规定为98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况有额外的产假。流产的产假根据怀孕时间而定。 法律分析 一、晚婚晚育产假取消了吗 晚婚晚育假取消了,最新婚假时间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二、晚婚晚育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 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 对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的规定。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或某些行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规定一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的特殊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这些法规、条例对该部门、该行业系统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效力。 作为这些特殊部门或行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部门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凡未达到法规、条例要求的条件或年龄,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出具单位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拒绝准予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脱离了这些特殊的部门,则不再受该特别法的调整,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三、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结语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时,未满4个月享15天产假,满4个月享42天产假。晚婚晚育假取消,婚假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批准,给予一至三天婚假。晚婚晚育规定不强制,地区和单位的强制实行是错误的,侵犯了结婚权利。特殊部门或行业对结婚年龄有特殊规定,符合条件可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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