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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包括哪些?
释义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采取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证据吗?
    公安机关采取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因其侵犯人权,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3、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原则上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后,才能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其中,对当事人陈述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这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常常是真假难辨,虚实并存的,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孤证不能定案。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即使能够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况,也无法据此认定其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因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相反,直接证据也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证据定案时,则要尤其注意对直接证据的真伪予以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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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