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市社保补缴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继续参保缴费的,可允许其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原在城镇街道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于1984年7月以后在原工作岗位上被录用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若要求确认原城镇街道企业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1984年8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企业以前因使用土地而吸收农村劳动力,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1986年10月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征地手续,劳动部门按劳土比例办理招工手续的,若要求确认职工从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之日至1986年9月之间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第四款 劳动保障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