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的设立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务,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权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未订立质押合同,但质物已交付给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质押权的成立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成立 1、从物的成立 质权的成立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成立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成立。转质权的成立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