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小王和小张分别租赁了李某的两间沿街门面,签订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时间为五年,租金一年五万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小王开了一家烟酒店,小张开了一家饭店,两个人生意都还不错。 2017年8月,李某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出卖房屋,和小张沟通后小张没有购买房屋,李某将房屋出售给赵某,并通知小张自己的房屋已经出售给赵某,让其搬出去。 小王租赁的房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李某为贷款在此房屋上已经设立抵押权,2017年9月,钱某通过法院拍卖获得了小王租赁的房屋,现在新的房东钱某也要求终止和小王的租赁合同。 那么小张和小王是否还能继续租赁房屋呢? 买卖不破租赁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占有期限内,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为由要求租赁人返还租赁物。 由此可见,承租人小张提出要求继续租赁合同是可以的,承租人小张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和赵某无权要求承租人小张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小张支付租金,因为,钱某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 所以买房的时候,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购房计划。 买卖不破租赁的特殊情况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李某出租给小王前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新的房主钱某通过法院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受房屋租赁合同限制的,只要新房主钱某不想出租了,租客小王必须搬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