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贷债权转让催收合法吗 |
释义 | 债权转让一直都是P2P网贷平台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该类业务在实际运作中虽然名目繁多,例如,以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出现,或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上无外乎三种形式的债权转让:一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二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三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上述两类人之外的第三方。根据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对P2P网贷平台开展的债权转让实行严格管控,划定禁止业务的政策红线,使得P2P网贷平台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但只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网贷债权转让就是合法的。 一、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债权转让纠纷有许多是与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否正确有关。而《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有人认为应由转让人通知,也有人认为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均可以,只要实际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该通知义务只能由债权人履行才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从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看。债权转让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不能由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 即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 (二)倘若可以由受让人通知,那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债权人没有作出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人作出履行后,债权人否认转让关系的存在,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样极易发生纠纷。抑或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第三人制造虚假的债权转让凭证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债权人持原债权凭证主张债权,这样债务人便有可能陷入连环的诉讼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如果规定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以减少或避免虚假债权转让后发生的一系列纠纷。 二、虚假债权转让的定义是什么 虚假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虚假债权转让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一)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二)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三)真债权假合同。(四)新贷还旧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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