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孙子孙女不是被 继承人 的 法定继承人 ,不涉及 继承顺序 。如果出现(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的父母先于(外)祖父母死亡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孙子女是代替其父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继承 (外)祖父母的遗产。 《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