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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释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一般是在案件结果出来了之后才会制定,但对于此判决书不是马上就会生效,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对结果不服,同时也没有提起上诉,这样此判决书就会生效,生效之后的判决书就需要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一、抽象税收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
    抽象税收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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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