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向法院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后的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在冷静期满后如果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就发离婚证,没有来申请的话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不会发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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