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应链律师(114)保理专户回款被转移,保理商能否要求债务人清偿 |
释义 |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乙银行共向甲公司发放了六笔保理融资款,金额合计7940万元。 而在每笔融资款项下,甲公司均将对应基础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银行,并对债务人丙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中登网完成登记。 丙公司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共向通知书载明的777号保理专户支付了六笔款项,金额合计9993.045万元,已超过银行发放的六笔融资款本金7940万元,且付款时均一一备注对应的基础购销合同之编号。 但丙公司汇入777号保理专户的款项均被甲公司悉数转走,导致乙银行的保理融资款最终未得到清偿,进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争点 丙公司支付至保理专户的款项是否已经产生了清偿的效果? 是否应当对乙银行承担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 三、法院认为 最高院认为: 案涉保理专户系专为应收账款融资而设,乙银行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应当注意到丙公司付款、甲公司转款的事实,且丙公司在付款时已经注明该款项系保理融资业务项下购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若乙银行稍加注意,足以发现案涉保理专户中的款项异常收付情况,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 而甲公司以案涉款项系其与丙公司的历史应收款为由申请将该款转出,乙银行在并未就此问题向丙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即同意甲公司转走。乙银行就案涉款项的流失存在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关于乙银行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律师评议 (一)保理专户是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后,双方以债权人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接收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并回款至该通知指定保理专户后,即表明其已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债务。 保理商对保理账户负有监管义务,如果疏于监管导致监管账户中的应收账款回款被原债权人转移的,则无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向其履行债务。 (二)成功律师建议广大保理商: 1、如无必要,不必开立保理专户; 2、如必须开设保理专户,建议应采取措施防范债权人随意转款。 3、如有回款进入保理专户,建议应及时办理金钱质押手续。 4、如有多笔应收账款分别转让,建议应分别开设保理专户。 感谢您对“供应链律师”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姚成功律师的实务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未经许可,禁止转载,若需转载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联系作者本人。若需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其他法律问题,敬请订阅往期原创文章之“应收账款融资”合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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