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章 |
释义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章、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章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章: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三包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章的不得销售三包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章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法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置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章、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章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章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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