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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可以用施工现场挖的沙子抵偿承包人土地平整的工程款吗?
释义
    【案情简介】
    路丰物资公司与飞翔建设工程公司经协商签订《物流园项目办公楼场地平整合同》,工程内容为办公楼用地平整,主要是高挖低填,余土运到指定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施工一周后,路丰公司与飞翔公司又签订了《场地平整补充合同》,约定办公楼用地土方平整,主要是高挖低填平整,路丰公司在场区有沙堆两处,将两处沙堆以35万元卖给乙方飞翔公司,抵偿飞翔公司的工程价款。飞翔公司负责将场区办公区域的地坪负责平整出来,并将沙堆开挖后的区域负责平整。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5万元场地平整费。飞翔公司将沙子卖出共得价款27万元,并非35万元。飞翔公司认为路丰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出卖沙子款的差价8万元及后续15万元,共23万元。路丰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是抵偿35万元,卖赔卖赚是自己的事情,不存在补偿差价。双方就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至法院。
    【律师分析】
    1、路丰公司与飞翔公司签订的《物流园项目办公楼场地平整合同》及《场地平整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路丰公司与飞翔公司签订的《物流园项目办公楼场地平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场地平整补充合同》约定,路丰公司在场区有沙堆两处,将两处沙堆以35万元卖给乙方飞翔公司,抵偿飞翔公司的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过国家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本案中,施工单位平整的土地上涉及两处沙堆,严格的来讲,施工单位挖土方所挖出的沙子属于国家矿产资源的范畴,应当归国家所有。而路丰公司将沙子出卖用来抵偿飞翔公司的土地平整工程款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路丰公司与飞翔公司签订的《场地平整补充合同》无效。
    2、飞翔公司出卖沙子所得价款27万元该如何处置?
    根据《民法典》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施工单位的飞翔公司对挖出来的沙子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终人民法院判令收缴当事人出卖沙子的非法所得27万元。
    3、飞翔公司的土地平整工程款该如何主张?
    路丰公司与飞翔公司签订的《场地平整补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双方约定的将“两处沙堆以35万元卖给乙方飞翔公司抵偿工程价款”的条款也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沙子已经卖出无法返还,并且沙子非路丰公司所有,飞翔公司也不用对路丰公司折价补偿。对于出卖沙子所得的价款,沙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收缴了非法所得。对于飞翔公司场地平整费所产生的50万元工程价款,由路丰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物流园项目办公楼场地平整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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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