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政府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房屋拆迁必须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当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确定好了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拆迁。在还没有达成补偿决定就要求被拆迁方搬迁是违法的。 2、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房屋被拆迁,谈到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否则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是不合法的。 3、被拆迁方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屋被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被拆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给钱一种是给房,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方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拆迁方一刀切的给钱或者给房,不给被拆迁方选择的机会,那么是违法的。 4、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强拆。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各种粗暴的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停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会在半夜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并辩称是偷拆、误拆,不管是断水、断电、强拆、偷拆、误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