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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招募业务人员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中心经理积极退赔获缓刑
释义
    【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刑初630号
    
    【基本案情】2014年7月,杨某、季某共同成立良卓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作为办公场所。2015年1月,良卓公司备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备案发行多个私募基金产品。期间,良卓公司招募大量业务人员,通过推介会、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票据业务、股权投资等项目。
    
    被告人李某2016年9月入职良卓公司,后担任第三分公司第六财富中心总经理,任职期间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经审计,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团队参与吸收资金6亿余元,未兑付本金2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12017年1月入职良卓公司,后担任第一分公司第一财富中心总经理,任职期间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经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团队参与吸收资金10亿余元,未兑付本金2亿余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张某1、李某作为良卓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张某1、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不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李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家属积极帮助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处地位、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张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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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