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原北京知青子女持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持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高级人员子女持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在京中小学就读时,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学校应批准其借读申请,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