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法院设置庭前调解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庭前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结案率,使当事人节省取证、委托律师等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帮助纠纷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目的。由于庭前调解从审判环节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选择调解或审判解决纠纷的机会,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着眼于未来,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