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规定:1. 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或理由。2. 如果法院调解和解,也不能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除非有新情况。3. 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予受理。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一、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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