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会驳回,理由成立的会改正,如果当事人对此审查后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收到审查结果后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