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 |
释义 | 1、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现在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件在交警部门调解终结而结案,随之而在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统计,2004年上半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25件,2005年上半年则受理了200件,其中民事赔偿案件155件,同比上升了124.64%。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0余起,比同期增长40%,其中近一半的当事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用的限制,漫天要价,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增加无形的压力。 2、诉讼主体范围界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一,对于财物遭受损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损失费用的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受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可以起诉,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处理刑事附带事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责任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用、保险、车主、报废车辆赔偿问题、雇佣赔偿等方面,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的不一致。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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