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婚之后没结婚需不需要返还彩礼? |
释义 | 即使双方已经订婚了,当事人已经原来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送出彩礼了,但是男女双方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另一方交还彩礼给当事人。另外,同样的情况下,若双方依法做了结婚登记,完成结婚手续,但是对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两个人,法院也会支持双方把彩礼交还给原来的一方。更有,对于若是给了彩礼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一方,此人若是请求返还所送的彩礼,人民法院也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当然,后两种情况适用于双方已经把离婚当做前提。若是还保持着婚姻状态,这几种方法自然也就无处可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三年,所以当事人需要关注这一点,避免因为过了时效而导致无法胜诉。 结婚时男方都需要支付给女方彩礼,彩礼的给付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根据给付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女方提出彩礼的标准,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来给付,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的可以要求返还。 一、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民法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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