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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常识一点通」何为一事不再理?如何适用?
释义
    今天上午去客户公司解决问题,遇到了这么一件事,客户从银行处购买了一项债权,已到执行阶段,翻阅之前诉讼阶段的材料,发现银行虽然在起诉时主张了到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但在调解书中,双方仅就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后续的利息并未涉及,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究竟是银行已经放弃了后续利息的追偿权利还是调解书并没有处理双方之后的利息纠纷呢?这涉及到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意思是指对于正在诉讼中或者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条文中,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两条条文构成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体,由于第一个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而第二个规定则实操性较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来衡量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就诉讼当事人来说,并不会因为债权转让,新债权人提起诉讼就不适用一事不再理了,这里的当事人只要需要承受作为诉讼结果的裁判的既判力约束,就不能就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审理对象再次提起诉讼。
    就诉讼标的来说,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也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并不是某种特定物。
    就诉讼请求来说,后诉的请求与前诉完全一致、包含于前诉中,或后诉的请求实质否定了前诉,都可能构成一事不再理。
    当然了,法律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那就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实,这也不算是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毕竟已经发生了新事实,也就不属于一事的范畴了。
    所以,对于客户这个疑问,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判断后续的利息是否属于新的事实,从调解书来讲,确实可以认定为仅处理了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后续利息可以主张为新的事实,进而向法院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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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