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夫妻人身自由权利 |
释义 | 猛地看这个标题会让人反问难道婚后就没有自由了吗?这里说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法律定义,也有一定的历史痕迹,前卫点说法一方或者一方的家庭成员PUA一方,婚后就应该当个家庭主妇,做家务照顾孩子,不用参加社交等。原来说的就是女子的三从四德,组建了家庭并不是让一方进入婚姻的牢笼而失去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本章对规定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可以自由走路,自由的活动,自由的学习,自由的参加活动。 历史原因这些权利古代的女子是没有,在这里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仍然有现实的意义,现在的现实意义就是相互尊重双方的选择,没有任何一方有义务为了家庭牺牲掉自己工作和前途,如果确实牺牲也是在尊重的前提下自我选择,而不是道德绑架或者PU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本条规定了夫妻双方人身自由有三个方面,一是任何一方都有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权利;二是任何一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三是任何一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一方不能干涉和限制。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基于政治范畴衍生出来的一条款,因为劳动人民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财富,更偏向于女性,享有同工同酬,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被性别歧视等,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限制妇女参加劳动的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任何人都有追求自身提高的权利,自身素质和修养的提高就需要参加学习活动,这里学习活动是宽泛的,学历的提升,技能的提高。保证妇女学习的自由权,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的就业率,进而保障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同事一方或者双方的学习,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文化素质,素质的提升带动素养的提高对于稳定家庭,减少两人的差距寻找共同语言,反而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是带有历史烙印,古代女子不得参与政治,最好做到就是相夫教子没有任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这条规定也是贯彻男女平等一个保障。 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相应的义务,不能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而免除对家庭的义务。婚后两人对配偶、对子女、对老人都是有义务,双方不可能抛去义务享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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