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有 |
释义 | 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1)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2)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3)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4)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一、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刑事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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