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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提前解约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免租期
释义
    租用商业办公楼通常来说享有一定免租期。那如果承租人提前解约,是否需要赔偿免租期的损失呢?
    有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
    首先,双方有没有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如果有,且符合补足免租期租金约定的条件,那承租人就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在此,要注意的是,关于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要明确,如果不够明确,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无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那是否就无需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呢?事实上也并非完全如此,法律也是讲究公平公正的。免租期是出租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给承租人的让利,为的是促使双方租赁合意的达成。承租人违约,合同提前解除,必然对出租人造成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出租人让利了却无法继续获取租赁期间的租金收益,显然不公平。因此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判决,要求承租人补缴部分免租期内的租金。如果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且没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补足免租期租金的约定,若出租人还主张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那就会重复获益,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承租人补足免租期的租金,本质上仍然属于违约责任的一部分,而违约责任的作用在我国主要是用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具有补偿性质。
    不过也有法院对免租期有另外的理解,将免租期视为附义务的赠与,所附义务即为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使用房屋、支付租金,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在约定的租期未届满之前不得退租。当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将落空,承租人未履行完上述所附义务,出租人可撤销赠与,要求承租人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
    因此,为避免争议,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对免租条款的适用设置一定的条件,在免租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明确约定要补足免租期租金,并约定补足的计算方式,如约定根据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时间确认承租人免于支付租金的期间,对超出该期间的免租期期间,承租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或者将免租期拆分,不要全部放在租赁开始的前期,可将免租期放在租期的最后时段,尤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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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