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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谁组织实施
释义
    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措施是我国大陆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制度化设计的保安处分措施,是对特定罪犯刑满释放后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法律的规定,安置教育措施的对象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即将刑满释放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由于刑罚在和罪责相当的范围内已经完成其报应和预防的任务,对于那些服刑完毕本应释放但又明显存在社会危险性的人,可以使用安置教育这种特殊的强制性措施,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社会公众免受其侵害。
    一、监狱75岁是不是可以释放
    监狱75岁不可以释放。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服刑人员多大年纪就可以释放,除刑期届满的,还可以减刑假释,但都有法定条件。如果因罪犯年龄大,基本已经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办理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二、移送审查起诉是否必须要有强制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必须要有强制措施,其理由在于嫌疑人被检察院认为是罪犯就会根据证据进行立案并且会限制嫌疑人的自由,而这种限制实际意义上就是采取了强制性的限制措施,哪怕是让当事人可以暂时自由的取保候审,也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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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