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的;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成确定权属; 4、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