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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释义
    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董律师为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办理取保候审、不起诉纪实
    关键词:诈骗辩护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修水县人。
    一、公安侦查查明事实:2009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流窜到上海使用伪造的“刘某湖”身份证(复印件)以经营服装生意为由出具“借款条据”向石某财借款人币六万元(该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并承诺到期不还款可把其名下的房产拍卖还款。至2010年,周某不按约还款且不知去向。
    上述犯罪事实有相关借条、房屋情况、民事裁定书、及证人证言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现本案侦查终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采纳董律师意见---决定不起诉:2013年9月周某在湖南长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上海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董律师代理。首先董律师将在周某住所地法院调取石某财向周某提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提交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同时,向公安分局提出:石某财在2009年借款给周某,是以借款形式入股与周某合伙做服装生意,因经营亏本而未归还股金,完全是民事纠纷,并非是周某对石某财实施诈骗。而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及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判逮捕。而获准取保。二是在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董律师通过阅卷又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有说服力的不起诉意见,而得到检察院采纳决定不起诉。
    评析:该是董律师以民事纠纷为由成功为当事人赢得不负刑事责任的又一案。效果非常好,当事人非常满意!并多次夸赞董律师是“最棒律师”!
    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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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49:06